財政部: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財政部
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3〕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現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0〕10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實施期限至2022年”修改為“實施期限至2025年”。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中的“(一)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二)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三)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節能減排;(四)重點關鍵節能減排技術示范推廣和改造升級;(五)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支持范圍”修改為“(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二)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清算;(三)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四)循環經濟試點示范項目清算;(五)節能降碳省級試點;(六)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相關支出”。
三、將第十一條中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修改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第十一條后增加一款“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2023年4月7日
延伸閱讀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具體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節能減排方面的補助資金。節能減排補助資金按照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管理,實施期限至2025年。
第三條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
(二)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清算;
(三)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
(四)循環經濟試點示范項目清算;
(五)節能降碳省級試點;
(六)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相關支出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財政部聯合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相關產業發展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
第四條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分配結合節能減排工作目標、投資成本、節能減排效果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補助、以獎代補、貼息和據實結算等方式。
第五條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申請資金時要同步填報績效目標,執行中開展績效監控,年度終了進行績效自評,定期開展外部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應用,推動績效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財政部根據項目任務、特點等情況,將資金下達地方或納入中央部門預算。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屬地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進行監管。地方申請資金、中央財政下達預算時,應當同時抄送當地監管局。
第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上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經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資金支付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結轉結余資金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161號)第四條規定予以支持的,相關部門應當盡快辦理清算手續。
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節能減排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161號)同時廢止。